Article 15
In force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铁路、独立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外地驻自治县办事机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利用湖泊中转取水的企业,使自治县水资源费减收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县城的自来水厂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自治县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留作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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