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或者以经营为目的的凿井及施工单位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取水单位和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应当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考察论证批准后方可凿井。
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出示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凿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由取水单位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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