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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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Chapter 2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Chapter 3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并取得教师职务的,直接认定其教师的资格;未取得规定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的,按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二)师范专业毕业生毕业时可以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三)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接受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培训;
(四)其他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向有权认定资格的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或学校依照《教师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成人学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按照普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
Chapter 4培养和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保障教师进修、培训和接受继续教育。
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办学者予以安排。
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进修培训,完成学习任务。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应纳入教师年度考核的内容。
Chapter 5待遇
(一)在试用期间,享受试用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子女就读就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视财力情况,确定对在艰苦边远乡(镇)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优惠待遇。
(一)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
(二)教师工资(含固定部分、活动部分和国家规定由财政负担的津贴、补贴),由财政全额预算,不留缺口;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和保留津贴的发放金额和来源应与当地国家公务员相同;财政困难县(市、区)教师预算内工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按月足额划拨;
(三)对部分民族自治县和边远贫困县按期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地方性补贴确有困难的,市、州财政和省财政予以补助。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对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退休教师在其原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在教师就诊、医疗和体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Chapter 6考核与奖励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若干等级,作为受聘任教、工资确定、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Chapter 7申诉与监督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
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结果、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财政和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应依据国家行政监察法,受理和查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案件。
司法机关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案件应依法查处。
Chapter 8法律责任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五)其他严重不称职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欠教师工资的;
(二)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克扣、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9附则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变通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