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申请经营燃气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燃气设施、消防安全设施;

(三)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六)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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