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Article 9In force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加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新闻等领域对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布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时,应使用蒙古、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题眉、有关证件和自治县境内使用的标牌文字部分,应当按1:1比例使用蒙古、汉两种文字。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