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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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1991年2月3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27日黑龙江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杜尔伯特蒙
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的修正)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使用蒙古、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做好蒙古语文规范化工作,在蒙古族公民中有计划地做好蒙古语文普及推广工作,促进蒙古语文健康发展。
(一)宣传、贯彻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办法;
(三)检查、督促、指导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做好蒙古语文的研究、推广和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蒙古语文培训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之间蒙古语文工作方面的业务关系;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蒙古语文工作者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八)办好蒙古文刊物、建立蒙古文网络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交流。总结蒙古语文工作经验,交流蒙古语文工作成果。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干部学习蒙古语言文字,逐步提高他们使用蒙古、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
蒙古族干部以本民族群众为对象开展工作时提倡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其它干部在以蒙古族群众为对象开展工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蒙古语翻译。
自治县在发展民族教育中,应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教育教学模式,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免除相关费用,实行助学金制度,并逐年提高。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初中升高中招生考试时,对参加蒙古语文考试的考生给予在总成绩上加10分的照顾。
自治县在教师职称评聘时,使用蒙古语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达到申报职称等级的前提下,所占指标不得低于其人数在教师总数中所占的比例。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重视杂居、散居蒙古族学生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妥善安排蒙古语文教学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布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时,应使用蒙古、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题眉、有关证件和自治县境内使用的标牌文字部分,应当按1:1比例使用蒙古、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企业在招收人员时,对熟练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自治县在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工作时,应允许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一)宣传、学习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
(二)能够熟练应用蒙古、汉两种语言文字从事工作的国家干部和专业人员;
(三)从事蒙古语文工作10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著书立说成绩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