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Article 58Amended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病人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进行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1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