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优抚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农民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
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经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