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门窗或者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张挂或者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到期后自行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其散发的宣传品,责令限期清除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的宣传品及标语,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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