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趋势分析;

(二)土地利用目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方案;

(四)各类、各区域用地控制指标;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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