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自治县实际,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依法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需求,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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