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森林、林木采伐后,应当在采伐当年或者第二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农田防护林、草防林、护路林应当先更替后采伐。
皆伐片林,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按照皆伐面积和当年更新造林的实际成本,预交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防护林带符合原地更新条件的,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同时以株为单位预交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
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完成任务的第三年,经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验收林木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退回全部更新造林保证金,没有达到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从其保证金中扣除补种费用,代为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预收的更新造林保证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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