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国家投资和扶持林业建设的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林业建设资金;

(三)国家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

(四)捐赠、赞助林业建设的资金;

(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国有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对林业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林业建设资金全部用于林业发展、森林保护、奖励林业建设有功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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