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布依族、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州所属各县(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当地少数民族公民。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配备,由该县自治条例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