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少数民族风俗文化和群众意愿,反映民族特点、时代特征和自然地理特征;
(二)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者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或者专名;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并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五)地名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易懂;
(六)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