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公墓、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村民居住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

本条例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