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增加电器设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三)危险的路段、部位应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四)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音响设备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