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征收鱼池、藕池、果园、茶园、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耕地的规定执行。征收其他林地和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和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需恢复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恢复重建的,酌情补助。
征收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