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土、菜地)、鱼池、藕池,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果园、茶园、经济林地,为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其他林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牧草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

(五)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