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应当与在用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测一并进行。
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机动车的年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用车辆进行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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