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化工、冶炼等重污染项目。

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外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和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落后的生产工艺。

县(市)、区内的水泥、采石、煤炭、冶炼等生产企业,应当对污染大气的排放物进行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责令其停产、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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