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制度,推广先进的大气污染监控技术,及时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施,定期将数据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7兆瓦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应当安装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控仪,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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