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收到提案人报送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在苏州人大网、中国苏州网等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苏州日报》上公布。

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等资料,应当同步在苏州人大网、中国苏州网等媒体上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