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五)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