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

(三)设置牌匾、电子滚动显示屏、标识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四)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