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市景观照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市)景观照明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市景观照明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市景观照明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照明设施。区、县(市)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新建高层建筑附属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
(四)景观照明设施应当达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标准,权属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及时修复,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完好。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