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有关机关批准,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显著的;

(四)调解民间纠纷成绩显著的;

(五)预防、制止刑事犯罪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六)协助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特大案件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八)其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