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市和旗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六)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决定奖惩;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八)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九)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和旗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