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报告。

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的多数代表对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反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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