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包括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本办法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的皮、毛、肉、骨、蹄、角、羽、脏器、油脂、卵、分泌物及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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