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 在划定的供水水源和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集排放污染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
(三)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输(配)水管线上安装其他附属设施;
(四) 利用输(配)水管线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五) 擅自启闭供水闸阀;
(六) 其他损毁供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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