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的;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的;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的;

(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的;

(五)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的;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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