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四)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六)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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