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其他燃料;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
(五)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六)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燃气用户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二)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三)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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