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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