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通过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和其他媒体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燃气用户。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恢复供气时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为确保用气安全,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不得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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