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旅游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宣传;

(四)诱导、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事先没有约定的收费性服务;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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