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Unknown (-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组织和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投诉。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开发区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