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Chapter 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rticle 35Unknown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场所,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集中办公创造条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区设立的专门场所集中办公,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