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

(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四)救护和处理送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依法审批、发放、注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证件;

(六)对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