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在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教学科研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