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Chapter 2 消防安全责任Article 16Amended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三)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