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指:

(一)违法销售盐产品的全部收入;

(二)违法运输盐产品的全部运费收入;

(三)违法销售食盐包装物、碘盐防伪标志的全部收入。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价值指:

(一)违法生产、加工食盐的,以其所生产、加工食盐的数量,乘以违法行为查获地国家规定的同类食盐出厂价;

(二)生产平锅盐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产商品盐的,以其所生产盐产品的数量,乘以违法行为查获地国家规定的食盐市场批发价;

(三)未按规定渠道购销盐产品的,以其所购销盐产品的数量,乘以违法行为查获地国家规定的同类盐产品市场批发价;

(四)违法运输盐产品的,以其所运盐产品的数量,乘以违法行为查获地国家规定的同类盐产品市场批发价。

对于以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和不合格食盐充作食盐进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购销的,其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盐产品的价值,按其充作食盐非法经营的盐产品的数量乘以违法行为发生地国家规定的食盐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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