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盐产品及其他物品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查封、扣押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对依法查封、扣押的盐产品及其他物品,经公告至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仍无法查明该物品所有人的,盐业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无主物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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