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阻碍燃气企业开启燃气进户栓;

(二)用胶管过墙或者穿室使用燃气;

(三)将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

(四)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腐蚀性物质,或者搭设和使用非燃气旺火炉具;

(五)擅自动用损坏燃气计量装置、调压箱、管道、阀门、加气机等燃气设施;

(六)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盛装、使用燃气;

(七)将钢瓶倒置、加热使用或者露天存放。

(八)随意倾倒钢瓶内的残液;

(九)用燃气钢瓶互相转充燃气;

(十)挤、占、压燃气管道、设施;

(十一)其他危及燃气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一)、(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前款(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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