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环境保护、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