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燃气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或者转让、出租设备设施,以及分销站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妥善处理用户转供有关事宜,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燃气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分销站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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