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二)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

(五)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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