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由责任单位承担邮政企业为解决用户通邮采取的临时措施所需费用;逾期不补建的,处以补建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邮政通信设施;

(二)城市居民住宅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或者收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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