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分配给自治县建设用地指标的照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制定完善征占地补偿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等行为。

自治县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返还自治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土地开发和整理等支出;征收的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自治县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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